退税如何申请规定条例有哪些

摘要: 103010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这一规定使纳税人有权向海关申请退还多付的税款。所谓多缴税款,是指海关决定的税额多于应征收的税...

103010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这一规定使纳税人有权向海关申请退还多付的税款。所谓多缴税款,是指海关决定的税额多于应征收的税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海关代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款。03010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期限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海关申请退税。

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海关只有在核实多缴税款确实属于多缴税款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退还多缴税款。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要求退税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税。这种时效制度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那么,一年的退税申请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所谓“纳税日期”,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而不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的日期。

退税申请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请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的,应当书面向作出原纳税决定的海关提出。也就是说,申请退税不仅可以口头提出,还必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的退税申请。

如果海关不回复退税申请,纳税人是否只能上诉: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决定退税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退还的金额包括多缴的税款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这是退税系统的基本操作流程。

《关税条例》(海关规章,海关总署令第120号颁布,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起申诉。”也就是说,上诉是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